青岛新闻网4月17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据介绍,本次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2条专门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出6项具体规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一是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要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是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六要遵守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一要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是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演练;五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