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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全生产出新规!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委会

2024-04-17 12:29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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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17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据介绍,本次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职责

《条例》承接上位法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等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等具体职责。

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等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规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及配备标准。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设置、安委会建立的条件及其职责,具体规定是: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适用范围

在省条例规定的11项制度的基础上,将青岛市近年来在违章行为查究惩处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提炼固化,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完善为“安全生产奖惩和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长效机制。同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范围,明确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安全监测评估等10个方面。

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三种方式,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对危险作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承接上位法明确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油气管道作业等为危险作业,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开具危险作业票证、确定专人现场指挥等9项具体规定。同时为确保安全,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规定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安装维护和保养、开工和复工前安全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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