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10日讯 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分阶段实施不同的黄标车淘汰补助标准,对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进行资金补助。记者从上午召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车辆,给予4000至18000元的补助;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给予3200至14400元的补助。
市环保局副局长葛福宏在上午的发布会上介绍,属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意见实施前,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其中,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为促进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分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车辆,给予4000至18000元的补助;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给予3200至14400元的补助。
市环保、财政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各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可参照此补助政策制定本辖区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补助政策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