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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买服务供养孤老残障 每月最高补助1200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0-11 05:54:21 字号:TT

    

      政府买服务供养“孤老残障” 《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

    16日起实行优抚对象可选居家或集中供养财政分别补助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养老难题,探索“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化供养的新途径,近日《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将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执行。根据《细则》规定,“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我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优抚对象一定的供养补助,各区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200元,四市城镇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

    两类优抚对象养老可享补助

    据悉,《细则》中所指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是指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以下两类人员:一类包括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二类包括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优抚对象。 自愿选择集中或居家分散

    根据《细则》规定,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要以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供养服务标准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没有建设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或者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但资源不足,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的形式,保障“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供养需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两种供养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每月最高补助1200元

    《细则》规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各区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对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四市城镇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四市财政承担;城镇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00元,其余部分由四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四市农村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集中供养的,由本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实施保障,资金已经列当地财政预算,不再另安排资金。四市农村户口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集中供养的,由四市根据当地敬老院收费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四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若社会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补助标准之和,则一类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实际收费标准各负担50%;二类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按实际收费标准各负担50%。

    城镇按每小时8元标准

    城镇户口的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按每小时8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个小时补助,给予半自理的每人每月60个小时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城镇户口的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农村户口的一类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5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与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入住养老机构伙食费自付

    细则中细化了社会化供养期间相关规定: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期间,伙食费由本人承担。供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享受集中或分散供养补助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不再发给护理费。享受集中或分散供养补助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其家庭承担比例部分,由优抚对象家庭与供养组织直接进行结算。享受供养服务补助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不再享受政府其它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病故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的,从即日起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要集中或分散供养的,由本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申请。填写《青岛市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申请表》或《青岛市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申请表》,提交定期抚恤证或定期补助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在本市需要跨区(市)集中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供养机构必须是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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