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发现摩托车被盗
据法官介绍,去年10月29日,在黄岛打工的即墨男子周某,吃完早饭后像往常一样,到楼下骑摩托车上班。周某拿着车钥匙到楼下的车棚内一看,昨天晚上锁得好好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地上那把被撬坏的车锁,让他回过神来,原来摩托车昨天晚上被小偷给偷走了。摩托车被盗让周某感到很气愤。他一边拨打电话报警,一边暗暗发誓,如果查出是谁偷的,一定要让小偷加倍偿还他。
查出俩小偷敲诈万元
周某气得班也没上,开始满大街找他的摩托车,只要路上有骑摩托车从他旁边经过,他都会多看两眼,看是不是他被偷的车,由于周某丢失的摩托车较新,他怀疑小偷会找一些摩托车配件或者二手车的地方销赃。当周某找到附近一家汽配企业的职工宿舍时,看到了自己心爱的摩托车,这让周某喜出望外,经过打听,原来是在这家企业打工的杨某和赵某所为。
“敢偷我的摩托车,你们赶紧每人拿出10200元补偿我,算我的封口费,要不有你俩的好看! ”周某找到杨某和赵某后放出了狠话,杨某和赵某在这里打工,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平时都不够开销,本来偷车就想多弄点钱补贴一下,哪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的钱来,俩人经不起周某三番五次的言语威胁,只好到当地警方投案自首。
构成敲诈勒索被判刑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未遂)。鉴于被告人周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记者 王汉峰 马丙政通讯员 刘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