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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失信黑名单 206名老赖被限飞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2013-11-07 18:07:54 字号:TT

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装疯耍赖逃避执行

李某与宋某某、由某民间间借贷纠纷一案,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某、宋某某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由某、宋某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被执行人都不在家中,也未到庭。最终,市南法院法官利用一次凌晨集中执行行动的机会将被执行人由某拘传至法庭,在整个过程中,由某一直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撒泼、耍无赖、辱骂办案法官,面对办案法官的询问也答非所问并强烈要求法院拘留自己。面对此种情形,法官果断将由某的妻子宋某某传唤到庭,在与申请人达不成一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要拘留宋某某。此时,由某立刻变的头脑清醒了,请求法官不要拘留自己的妻子,钱马上派人送到法院。

低价转卖房产逃避                  

200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某以13.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一处房产出售给刘某某。因王某某一直未给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某某将王某某诉至市北法院院。2008年8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青岛市已购公用住房销售合同继续履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09年5月13日,刘某某向市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办案人立即着手办理。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绝接听电话,办案人几次去其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均是家中无人。经询问邻居得知,王某某一家早已搬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一时查找不到,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经研究,办案法官决定另辟蹊径,将原房产证作废,之后强制办理房屋过户。而当办案人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09年6月17日,王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已经私自将本应过户给申请人的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又出售给贝某,并且,贝某于购买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而根据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52.8万元,显然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涉案房屋以明显低价转卖案外人贝某,以抵抗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拒绝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反而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非常恶劣,涉嫌拒执罪。因此,市北法院决定将该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法追就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10日,法院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201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8月9日市,市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随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给贝某的房产证,该诉讼结束后,法院已为刘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

转让车辆规避

王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合伙投资某裁剪厂,因账目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2月2日,该案经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王某86122.9元,并负担诉讼费373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经王某申请,我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黄岛法院依法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张某某即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后经多次传唤,张某某付款1000元,张某某称自己因生意亏损,确无履行能力。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仅3000余元,只有一套登记房产。因张某某经营生意,肯定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为此,我院对张某某实施司法拘留,但张某某仍然拒不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反映,张某某日常驾驶一辆轿车,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车车号。法院经调查得知,张某某驾驶的轿车系其2005年购买,但在本案立案执行后的第二天过户给其兄张培组,但该车一直由张某某使用。法院经研究认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张某某作为被告在案件败诉后,不但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是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虽然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但张某某没有按法院的要求申报自己的现有财产及6个月内财产变动情况,其转移车辆逃避执行的目的非差明显。2011年7月27日,我院对张某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其驾驶的轿车予以扣押。

次日,被执人张某某之兄张培组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车因兄弟之间借款已抵债,法院应返还其财产。执行异议处理期间,我院对张某某进行提审,告知其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果案件不能妥善处理,不排除移交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张某某询问后,张某某感觉到事情的严重,主动要求和家人联系筹款。8月4日,张某某付款3万元,余款于10月份付清,由张培祖提供保证,并以法院扣押的轿车担保履行。   

假离婚逃避执行

    申请执行人逄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逄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592.47元,冯某某与邢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邢某某、冯某某未履行义务,经逄某申请,黄岛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冯某某仍在监狱服刑,邢某某一人到庭,邢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和申请执行人逄某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债务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到期后,邢某某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我院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2011年1月7日,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之妻关某在银行有存款5.2万元,执行人员遂冻结了关某的银行账户。

关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执行人邢某某车祸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与被执行人邢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存折上的款项系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法院应解除冻结。

法院审查认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系被执行人邢某某和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该车均有支配、管理的权利义务,该车由冯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夫妻二人承担,赔偿款依法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且执行过程中,邢某某并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与关某协议离婚前后的财产情况,其离婚的目的就是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异议人关某说明情况后,二人与申请人逄某达成了履行协议,银行冻结的5.2万元偿还本案债务,剩余欠款于2012年元旦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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