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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物业大叔酒后入室 见色起意猥亵十岁女童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12-05 16:17:19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2月6日讯 毛某某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酒后收物业费,见10岁女童独自在家,实施猥亵,日前被李沧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今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酒后至某小区收取物业费,见刘某(女,2002年)独自在家,遂起意猥亵,被告人毛某某将刘某拽至卧室床上,强行亲吻其口舌部,并抓摸其胸部数分钟,后逃离。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法官诫勉语:

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作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不仅未能为小区的和谐安宁保驾护航,还给小区居民造成伤害,被告人应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了孩子的将来也为了自己的人生,我们希望被告人能认真悔过,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被害人的家属也要认真做好孩子的心理抚慰工作,让孩子尽快走出阴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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