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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青岛十大消费案例公布 韩亚航空侵袭案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3-15 13:59:09 字号:TT

     五、美容体验遭伤害 依法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1月,60多岁的消费者张女士来到崂山区消保委,反映她做美容的惨痛经历。2011年10月份开始,张女士在某美容机构先后花了15600元办理了大大小小的美容项目卡20余张。2012年8月在体验眼刮项目后,感觉眼睛不适,第二天到医院确诊为视网膜脱落,共花费医疗等相关费用万余元。多次与美容院协商赔付费用之事未果,连卡也不给退,张女士辗转向崂山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就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美容店承认张女士受伤他们有一部分责任,但是张女士自身年龄也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责任应该由张女士承担。而张女士认为,我在美容院美容,不仅没有效果,还造成了伤害,美容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一事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经过几番周折,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店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医药费用5000元,并且退还未使用的美容卡余额11633元。

    【案例评析】安全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同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美容店虽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但作为一家专业的美容机构,应当预见可能因消费者年龄、体质不同而发生意外状况的可能性。但是该美容店在明知张女士年龄偏大,做眼刮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为张女士做此项目,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致消费者做完眼刮后视网膜脱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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