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左常生公布了四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 生产豆芽添加无根豆芽素案
2013年12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经平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彭某系夫妻。2013年2月至7月10日,两被告人在平度市其承包的大棚内生产黄豆苗,为使黄豆苗粗壮、美观,二人在生产豆苗过程中添加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后将生产的黄豆苗在农贸市场批发和销售。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黄豆苗,经委托鉴定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俗称无根豆芽素),并在被告人李某黄豆苗大棚内扣押无根剂、增粗剂各1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第156号公告》明确指出,自2011年11月4日开始,6-苄基腺嘌呤等3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使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案
2013年11月2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明知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的情况下,先后从苏某手中采购2袋共计2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11700斤,后以每斤2元的单价在黄岛区出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3400元。被告人苏某为牟取利益,明知李某购买大豆和工业卤片后用于制作、加工豆腐,仍然以每袋55元的价格自青岛购进工业卤片后,以每袋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012年9月5日,青岛市质量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被告人李某小区地下室内,现场扣押工业卤片70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销售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案
2013年12月4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河南省一小作坊购买腐竹,明知其销售的腐竹含有吊白块成分仍在青岛地区销售牟利。2013年6月,被告人马某明知购进的腐竹含有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牟利。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到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纳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
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明知购进的食用腐竹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 生产加工“地沟油”案
2013年4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六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山东省诸城市某食品公司、诸城市某集团公司、寿光市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为生产、加工“琵琶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明知被告人杨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琵琶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被告人杨某、王某、王某利、王某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珍、王某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