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张某丙6年内先后收受11家相关单位或个人送予的贿赂款836万元、别墅一套。日前,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丙利用担任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热电)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泰市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亚地暖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或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36万余元、别墅1套。期间,张某丙为上述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煤炭供应、阀门供应、销售散热器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
2013年12月16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城阳法院认为,张某丙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 ,考虑到张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最终,城阳法院判处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丙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准确无误。但是,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鉴于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为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市中院判决,张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