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因病打针时,医生不慎将注射针头折断留在唐丽(化名)体内,但因位置敏感,未进行手术取出。29年后,针头在唐丽体内游走,伤及坐骨神经,造成其腿部疼痛难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唐丽一纸状书,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处医院赔偿唐丽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88000余元。
针头折断残留体内
1984年4月,唐丽还是个15岁的小姑娘,因病在被告衡南县某卫生院打针。医生注射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其右臀部位,医生当场将唐丽臀部切开小口,试图取出折断针头,但没有成功。
唐丽回家后,将这一情况告知其父母。次日,父母带她到衡南县某中心医院治疗,但因医生之前为她切开的伤口发炎严重,必须消除感染后才能动手术。于是,谨遵医嘱,唐丽在家静养,等待感染消除。一段时间后,唐丽再去衡南县某中心医院取针头时,被医生告知,针头已游走至坐骨神经处,不能手术。
唐丽父母不放心针头留在女儿体内,后找到女儿初次就医的衡南县某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得知这一情况后,帮助联系了湘雅医院,并带唐丽前往长沙治疗。“针头非常接近坐骨神经,手术风险太大,有可能导致瘫痪。不过,空心针头不取出,也不会给唐丽的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后果。”卫生院院长将湘雅医生的诊断结果告知唐丽父母,无奈之下,唐丽按医生意见不进行手术,针头继续残留体内。针头留在体内,唐丽的烦恼从未消除,她每天被疼痛折磨。刚开始还能勉强忍受,后来越来越无法扛住。
诉至法院索赔偿
2012年4月,经衡阳市某医院检查诊断,唐丽的疼痛由右臀金属异物引起,其腿部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疼痛和麻痹感,极有可能是断针头已伤及到坐骨神经导致。
2012年7月23日,唐丽在衡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折断的针头已伤及坐骨神经,遂在三天后手术取出针头。手术后,其右下肢神经肌电图部分异常,经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唐丽一纸状书,将原诊治的卫生院告上法庭。
近日,衡阳市珠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衡南县某卫生院在1984年为原告唐丽注射治疗时针头断离在原告体内造成原告身体受损的事实清楚。原告及其监护人当时没有做出手术取出针头的决定,是因为担心手术的巨大风险和不能预见不手术的长期后果,不能据此认定是原告及其监护人主动放弃了对被告某卫生院因所涉医疗损害的全部请求权。
据此案审判法官分析,原告起诉虽已距受侵害之日超过20年,但当时伤害不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认定被告某卫生院因医疗过失致原告唐丽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处医院赔偿唐丽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88000余元。(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