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向女友追讨“情债”时,无意中拨错电话,认识了费某。令张某想不到的是,费某是当地一个难缠之人。两人认识后,费某以请客吃饭、唱KTV为由约张某,意为让张某买单。纠缠过程中,张某恼羞成怒,抡锤将费某杀害。
邹平某镇的张某,与妻子离婚后,经人认识了龙某。但是,龙某在与张某的交往过程中,发现他爱酒后撒疯,并得知了张在1994年因盗窃、抢劫,被判刑四年。经过思考,向他提出分手。
一时摸不到头脑的张某,偏执地认为女方是处心积虑骗他钱。慢慢地,心理失衡的张某,隔三差五地找龙某要钱,甚至污言秽语,让龙某受不了。
3月一天下午,张某又给她打电话。没想到接电话的竟是位男的,且口气甚是强硬:“你妈的跟谁要钱?”
他猛地一愣,发现是自己错拨了一个号码。错接电话的人正是费某,是当地一个地头蛇。他在得知了女方电话后,马上拨打过去:“喂,刚才有个男的找你要钱了吗?打到我这里来了。不要怕,再找你要钱,你给我打电话,我来摆平。”就这样,费某与龙某相识。
龙某像一个落水者碰到了救命稻草,相约费某吃饭。饭后他们又去了某KTV唱歌。这时,张某又给龙某发来了信息,询问龙某在什么地方。身边有了保护伞,她自然一改以往的惊恐,很坦然地告诉了对方自己在唱歌。张某还就真的来了,并因此认识了费某。
4月某日下午费某拨通了张某的电话。“喂,大老板,我们已经是朋友了,我今天请你吃饭啊。”
张某心里很反感,挂电话就关机了。这一挂让费某很是生气,他马上给张某发去了威胁短信。张感觉出对方“不好惹”,但心想也不能让对方讹着,便未带分文地赴约了。张跟随费某及其另外两名朋友,一起吃了饭。
结账时,费某恶狠狠的目光死死盯住张某,“我忘记带钱了。”张文也随口附和,“看,不早说,我也没有带。”“我来签字!”费某既想显示一下自己在这里的威望,也感觉无奈。
签上字后,在费某的建议下,张某很无奈地跟随他们三人来到了县城某KTV。唱到结束,费某瞪着张某:“张老板,饭吃了,歌唱了,结账吧!”望着让人发憷的凶光,张某连忙说:“今天没带钱,改天我请你们。”
这时老板来催促,费某就装大气地说:“他若是没钱我手机抵押,给你打欠条,明天我来还!”费某掏出手机,打了1000元的欠条。之后,对张某说:“账我替你结了,你给我写欠条吧!”张某心想:写就写,反正以后我是坚决不见你了。费某要求张某打7000元的欠条,并用他的货车作抵押,“我今晚就随你去开车!”实在没办法,张某只好顺从。
此时,已经是凌晨1时许,费某怀揣着张某给他的欠条,要挟一般地跟随张某去开车。对此,张某颇感无奈,只好带着他来到放车的煤电停车场。
“我开吧!开到我家去,不还钱,就别想要你的车!”费某气呼呼地说。他拿过车钥匙,坐上驾驶室,很快就将车开出了车场。坐在一旁的张某,越想越感屈辱。
“这也欺人太甚,平白无故凭什么该你的钱啊!”
“我请了你的客,你不掏钱谁掏钱?”
“放屁!”张某大胆地说。
“你小子胆子肥了是不?”
二人发生激烈争执。
这时,他们开车已经到了县城郊外,张某恼羞成怒,想起了车上防身用的铁锤,随手拿起来,对着费某的头就是一下。
“让你狂!你他娘的欺负人没数了!”
接着一连十几锤。费某平日硬气惯了,也没堤防,怎奈他的头硬不过铁锤,当场就脑浆迸裂。
见费某已死,张某的心态立马从愤怒转化成了恐惧。他匆匆将尸体从货车上拖下来,抛弃到路侧绿化带内,然后慌忙驾车逃回家中,放下货车并来到其在煤电厂附近的出租房内,换下衣服后慌不择路地逃出门来。
张某此时感觉到杀了人,又不敢直接说,就给自己的父亲和姐妹打了电话“交代后事”,但只说打伤了人,出去“躲躲”。
听到他的电话,家人都感觉到“一定是出了大事”,而不是他自己说的与人打架那么简单。
家人及时来到他租住的房屋,找到了钥匙,打开他车的驾驶室,见里边血淋淋的,意识到“出大事”了,就一起“合计”让他回来。“逃能逃到哪里啊?既然事情出了,就面对吧!”
在家人劝说下,张某跟随亲朋来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滨州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且具有犯罪前科,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家人的劝说下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费某因张某不愿再与其交往,但并不罢休,案发当晚,要求张某为共同消费埋单,见张未带钱后又强迫张某打欠条,并欲强行开走大货车作抵押,引发本案,其对本案的发生确有过错。依据《刑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239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