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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毒犯携枪贩运冰毒青岛受审 死刑最小者24岁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1-30 06:25:57 字号:TT

72名毒犯携枪贩运冰毒 死刑最小者24岁

    同城报道:首发:市中院集中宣判毒品大案 13名被告获死刑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即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集中宣判了9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72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其中,徐某等4名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8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4岁小伙贩毒被判死刑

    犯罪分子徐某,四川省成都市人,1989年3月9日出生,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徐某于去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在四川成都向山东诸城人王某、陈某贩卖冰毒共计1465.3克,氯胺酮49.3克。被告人王某、陈某将所购得毒品从四川运到青岛,然后在青岛市销售。去年10月份,王某和陈某在我市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将徐某抓获归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被告人王某、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分别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压态势对待毒品犯罪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世明介绍,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毒品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重大毒品犯罪数量连年攀升;二是涉案毒品类型集中,主要毒品是冰毒(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较少,同时有新类型毒品出现的苗头;三是毒品来源地集中,四川成都、广东及东北地区成为我市贩卖毒品的主要来源地。四是涉案人员多,成分复杂。本次集中宣判的9起案件中涉案72人。涉案人员中,以文化程度不高、无固定收入来源、有犯罪前科者居多,同时毒品犯罪人员还有“家族化”趋势。

    针对上述情况,市中院坚持“严打”方针,严惩重大犯罪,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那些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量刑时从严从重。本次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陈某运输毒品案件,陈某携带枪支驾车将3000克冰毒由湖北运往青岛,次日在该酒店未及交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全部收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陈某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但其携带枪支运输大量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对于那些虽然涉案毒品数量不大,但属于职业犯、惯犯、再犯的,依法从严,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本次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高某虽然贩卖冰毒数量仅有1.3克,但由于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鼓励被告人悔改自新

    刘世明庭长说,人民法院在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同时,对于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鼓励被告人悔改、自新。本次宣判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9名被告人,多系从犯或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情节。如被告人郝某贩卖、运输冰毒1500克,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且贩卖、运输的大部分毒品被查获,对其判处死刑,可不须立即执行。被告人任某帮助他人贩卖冰毒25.8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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