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市北金沙山海景园小区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当时正在电梯里的宋先生和朋友受伤住院。事后宋先生找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索赔,可双方称宋先生在受伤之后能自行走出电梯,而且怀疑事发时他在电梯里有剧烈运动,因此宋先生也应当承担责任。另外物业公司还要求宋先生归还事发当天公司给其垫付的医疗费。
电梯骤降扭伤腰
事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宋先生和朋友在小区乘坐电梯的时候,电梯因为悬吊绳索故障突然下降,这时正在轿厢的宋先生和朋友均受伤。之后宋先生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宋先生又到其他医院诊断,这时已经变为了腰椎间盘突出,另外双膝关节也存在问题,医生建议宋先生住院治疗。宋先生认为,正是由于物业公司以及电梯的维保单位疏于管理,导致电梯维修保养不及时,因此出现了意外事故。宋先生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赔偿,但双方因为电梯产权等问题予以拒绝。宋先生将双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3万余元。
要求归还医疗费
对此电梯公司辩称,宋先生一直没有交物业费、电梯费等,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小区是否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电梯是否通过验收,物业公司均不知情。另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电梯至今没有从开发商移交至物业,而且物业公司也已经正式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负责,因此在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由维保单位负责。
物业公司提到,当时电梯自行在平层打开后,宋先生自己走出后找到了物业公司,说明电梯当时还能正常运作。物业公司认为,在整个事故中,自己并没有过错,前期替宋先生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宋先生应当予以归还。而电梯维保公司提到,在2011年9月7日,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从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根据合同内容,每月由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进行两次检查并例行保养。不过法院调查发现,根据之前的检验报告,电梯最后一次检验是在2011年8月20日。
关于腰伤双方争执
宋先生称,这次事故发生之前,自己并没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正是由于两名被告的过错,才让自己留下了病根。可物业公司称宋先生的腰椎间盘症状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这次事故最多是一个加重。事故发生当天,宋先生到医院诊断,被确诊为软组织挫伤,并没有腰椎间突出,在事隔一周后宋先生又去医院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这有可能是之后导致的。 “根据医学常识,腰椎间盘突出并不是因为电梯升降造成的,它在医学上被称为退行性病变,是长期姿势不对导致的,当时我们也作了鉴定,鉴定专家称电梯升降对椎间盘突出影响不大,站在晃动的电梯上也不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 ”
根据宋先生的要求,法院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宋先生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等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宋先生腰椎间盘突出为十级伤残,在电梯内发生腰部扭伤与腰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45%至55%的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共同支付宋先生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另外宋先生需在10日之内支付物业公司900元鉴定费。一审判决后,宋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