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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起诉崔永元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

来源:搜狐网-- 2014-01-13 17:02:21 字号:TT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代理人联系电话:51299916。

  被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中国传媒大学职工,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崔永元删除“腾讯微博”网站(域名)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域名)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崔永元如下时刻发表的微博: 2013年11月15日01:23、2013年11月23日23:40、2013年11月25日13:55、2013年11月26日18:00、2013年12月12日 11:15、2013年12月13日02:41、2013年12月15日23:15、2013年12月22日 01:54、2013年12月25日12:36、2013年12月27日23:38、2013年12月31日16:34、2014年1月5日17:56、1月5日17:58、1月6日 23:08、1月8日 02:50、1月12日 22:02、1月13日 00:37),以停止侵害。

  二、 判令被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五、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六、 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3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守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批评、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虚假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崔永元是腾讯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使用人,并获得“腾讯认证”。

  2013年9月被告发微博信息:“#转基因食品,你吃吗#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原告发微博:“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各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争论。原告指出被告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再后,被告转各种各样的涉及原告的谣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被告还发表了数十条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微博。

  经初步整理,发现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原告,其中有“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

  崔永元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明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在原告公开表示要对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崔永元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故足见其恶意。

  涉案微博信息长期刊载在被告微博上,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因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影响很广。更为严重的是,崔永元以其前央视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身份发表侵权言论,更加误导公众,影响舆论,侵权影响极为恶劣。

  总之,崔永元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之侵害;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崔永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知晓原告准备起诉的信息后,公开表示“太好了!就等这一天呢!咱们法院见!”,故法院应尽快受理本起诉、及时审判。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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