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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禁养大型犬 15天之内自行处置

来源:青岛新闻网综合-- 2013-07-10 05:37:10 字号:TT

    【倡议】

    青岛市市民文明巡访团

    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色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但是,我们的生活空间毕竟有限,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训练,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既是个人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城市文明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此,青岛市市民文明巡访团呼吁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做好身边每一件养犬小事,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认同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一、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每一名养犬人都应当自觉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我们的爱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爱犬吠叫时要主动进行安抚,使它尽快平静下来,必要时给它戴上嘴套,防止伤人、扰民现象发生。出门时给爱犬拴上绳子,随身携带旧报纸、塑料袋以便于及时清理犬粪。

  二、守法养犬

  管理照顾好爱犬,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有经济条件的建议购买笼具饲养,确保家人安全,避免发生咬伤家人的悲剧。外出遛犬,注意观察爱犬,时刻控制爱犬,警防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的事件。

  三、爱心养犬

  犬是社会性较强的动物,具有牢固的“家庭”观念,对主人不离不弃。同样,养犬人也应当为爱犬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犬是有着丰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需求的高智商动物。加强犬只训练,将犬培养成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稳重友善的“好孩子”。不要遗弃爱犬,请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了建设美丽的青岛,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进展】

  我市规范养犬争取明年立法

  据介绍,此前我市在2005年出台了《青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存在着规定滞后的问题。“我们目前已经到多个城市考察,吸取国内和国外治理犬只的管理办法,争取在明年实现地方性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养犬行为。”据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市政府将积极推进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确定罚则规定,为犬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粪;

    (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黄岛区及四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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