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自2013年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该文件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户籍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