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其属胁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青法宣天府早报记者吴忧
今年5月,李军(化名)伙同他人抢劫一女子,在逃出不远后被当场抓获。调查发现,李军系被蒋某等人抢劫,在恐惧之中谎称同为抢匪,后被要求亲身“示范”,遂伙同蒋某等人抢劫。李军向记者透露,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曾原路返回,准备协助报警并投案自首,但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挡获。
昨日上午,成都青羊区法院认定李军属胁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军有期徒刑7个月。
被抢者变“抢匪”
5月20日凌晨,李军在一号桥附近闲逛,他看到几个人在远处“耍钢筋”。但是不过10多分钟,这几人就从身后将李军团团围住。“有两个男的问我有没有钱。”李军说,当时很紧张却故作镇定,“我也是搞这个(抢劫)的。”李军告知,希望能唬住对方。但是蒋某等人没有轻易相信,开始轮番盘问李军,“你在哪里抢?”“抢了好多钱?”“有没有其他同伙?”面对这些问题,李军胡乱编造,还告知对方自己“经常抢劫,抢过不少东西”。
蒋某等人开始相信李军,但是仍提出要求——让李军抢一个给他们做“示范”。
做“示范”先动手
“他们说桥下有人过来,要我赶紧给他们示范一下怎么抢。”一个女子从对面走过来,李军说,因为害怕临阵脱逃引起蒋某等人不满,自己只好上前“示范”。李军从身后卡住了女子的脖子,蒋某等人迅速跟上。
李军要求女子把钱拿出来,身后的蒋某等人则大声附和。女子表示自己身上没有钱,只有一部手机。蒋某等人夺过女子的手机后,不料手机开始响起来。蒋某等人向女子索取手机密码,试图关掉手机。“那个时候我就放开她了,站在那些人身后。”蒋某等人威胁女子不准报警,李军趁机逃离了现场,蒋某等人随之逃离。
逃离后欲报警
“我们开始一起跑,后来跑到一个桥的地方,他们拐弯了。”李军说,蒋某等人告知,他们的家在那个方向,“我想起那个方向有个派出所,就想找警察抓他们。但是我身上没有手机,所以就原路返回,想找那个女的一起报警。”
李军在一号桥桥头见到了被抢女子,立即向女子反映蒋某等人的逃跑方向。“她说已经有人去追了,然后就给她的朋友说,我就是抢她的人之一。”李军赶紧解释,但女子没有相信,李军被控制起来。
凌晨3时许,民警现场将李军挡获。后将蒋某等人抓获,当场在蒋某等人身上搜出被抢手机和黄金戒指。
■法院说法
系胁从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蒋某等人先欲对被告人李军实施抢劫,李军见蒋某等人手持钢筋因害怕被其殴打,便称自己也是出来抢劫的,并伙同蒋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主观虽然对犯罪行为有所认识,但却是在精神强制之下参与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被告人李军为胁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军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