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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禁止令一年发出十余件 工业卤片制作豆腐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3-14 13:30:17 字号:TT

    明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中院通报了2013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件,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

    案例 工业卤片制作豆腐

    2011年初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明知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从苏某手中采购2袋共计2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11700斤,后以每斤2元的单价在青岛市黄岛区出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3400元。苏某明知李某购买大豆和工业卤片后用于制作、加工豆腐,仍然以每袋55元的价格自青岛购进工业卤片后,以每袋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 2012年9月5日,市质量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李某小区地下室内,现场扣押工业卤片70斤。黄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和苏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 鸡脂鸭皮拿来炼油

    被告人杨某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山东省诸城市某食品公司、诸城市某集团公司、寿光市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明知杨某生产的“鸡脂油”有问题,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琵琶梗”并对外销售牟利。杨某、王某、王某利、王某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珍、王某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某到案后被即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即墨法院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市中院 再犯落网将被重罚

    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傅庆涛介绍,从2013年5月开始,食品安全类案件开始启用禁止令。 “近一年多的时间,我们总共发出食品安全类案件禁止令十余件。 ”傅庆涛告诉记者,缓刑期也就是禁止令的实施时间。“比如被告人之前因为生产销售毒豆芽判刑了,在禁止令期间,他就不准再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

    拿到禁止令后,对被告人的监管工作主要交给司法部门。 “一旦发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情节轻微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撤销缓刑,由法院判处实刑。 ”另外如果缓刑期过了之后,当事人再从事同类型犯罪,一旦被捕,法院量刑时会按照有前科和累犯从重处罚。

    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时,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第二是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并督促其判前预交;第三是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已审结30起案件半数涉“毒豆芽”

    据了解,食品安全类案主要有五个特点。首先是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第二个特点是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17件。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生产加工“地沟油”炸制点心,使用“火碱”和“工业双氧水”泡制鸡爪、牛肚、牛蹄筋等各2件;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加工捡拾的“病死猪”、销售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鸡精掺假等案件各1件。

    第三个特点是多为夫妻共同犯罪,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第四是发案多为群众举报,加上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案件大都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第五个特点是起刑点比较高,“犯罪的起刑点多为6个月,但在量刑时已经多为1年以上。”(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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