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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闹市泼汽油对抗债主 手拿打火机(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1-28 13:47:16 字号:TT

    去年3月16日,辽宁路某数码广场北门因为一起突发事件,一名男子坐在敞开的氧气罐以及煤气罐旁,身上散发着汽油味,手里还拿着打火机。这名男子逄某是北门一家饭店的负责人,因为与他人有债务纠纷无法偿还,债权人只好到饭店里抢东西,逄某为了护住财产才出此下策。记者昨从市北法院了解到,逄某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五个月。

    案发 债主拆店逼急老板

    41岁的逄某老家在胶州,2012年前后在科技街某数码广场北门搭建钢结构大棚开起了饭店。为了保持饭店的正常运营,逄某借了很多钱,但最终还是入不敷出。从2013年年初开始,就有债主陆续上门讨债。 2013年3月16日上午,其中一名债主刘某来到店里,由于逄某无力还债,刘某将店里的东西搬出,打算变卖抵债,同时准备将饭店的钢结构大棚全部拆除。逄某十分生气并上前阻止,但因为“寡不敌众”,于是采取了过激的行为。

    逄某强行打开施工用的氧气瓶、煤气罐阀门,同时往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手持打火机威胁点火,路人见状后拨打了110报警。民警随后赶到,逄某用打火机威胁施工工人以及民警离开,为了确保现场安全,民警疏散了部分群众,同时中断了周围道路的交通。最终在民警的劝说下,逄某才放下打火机,并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

    判决 寻衅滋事获刑17个月

    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逄某提起公诉,案件在市北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逄某的辩护人称逄某是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才实施违法行为,而且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另外辩护人还提到,经过鉴定,逄某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人,考虑到他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逄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初犯、限定责任能力人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法院并不认为逄某属于犯罪中止。经法院一审判决,逄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经营 定位不当血本无归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次并非是逄某第一次采用如此过激的行为“对抗”债主。昨天,记者辗转联系了逄某其中一名债主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逄某,听说逄某要在科技街开饭店,王先生也十分有兴趣,并参与投资了不到10万元。“当时逄某有两家小饭店,但他一直想在科技街开个大的,所以就把小饭店给合并了,由于嫌弃之前饭店面积太小,逄某直接在饭店外面搭建了一个钢架子,面积一下子扩大了十多倍。 ”王先生说,在与逄某合作时他发现,逄某并不是个务实的人,而是想一步到位把饭店做大。

    “他四处借钱主要就是为了装修,仅装修就花了一年多的时间。里面装修的很豪华,比如饭店里有钢琴,铺设了地暖,还在一个角落设置了假山和水池,饭店的包间里装修也很好。 ”王先生也曾劝过逄某,结合科技街的情况,应该以快餐为主,不要弄高档,但逄某仍一意孤行。 “后来经营不善,借的钱基本都搭进去了。 ”当债主上门时,逄某之所以有如此激烈的反应,王先生说也实属无奈。 “有的债主趁机捞好处,本来逄某就借了他们几万元,但债主拿走的东西,甚至价值十几万元了。 ”对于逄某欠自己的近十万元钱,王先生说,只能等到他出狱之后再来具体协商了。(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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