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被老师要求写检查,情绪低落的学生小葛坐在2楼教室的窗台上,她一时分心没能坐稳,从窗台上摔了下去。经诊断,小葛全身多处骨折。孩子在学校坠楼受伤,小葛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称学生小葛是在中午放学后滞留学校,学校无不当行为。近日,市北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学生本人负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高一女生二楼坠落
去年5月16日下午,市内一所学校发生坠楼意外,该校高一女生小葛从教室的二楼窗口坠落,事发的教室位于教学楼二楼中部,窗口距离地面有四五米。据办案法官介绍,起诉索赔的小葛父母在起诉状中提到,孩子在校学习期间从二楼坠落,当时送往了青岛市中心医院骨外科救治,被诊断为脊柱、左脚、右腿骨折,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后回家休养,但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小葛的家长认为,小葛是在校未成年人,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0万余元。
学校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作为被告的学校认为,小葛属于不慎坠楼,与学校无关。学校表示,事发前,小葛是坐在最后一排桌子上跟同学聊天,后来觉得热,就坐上了窗台,还将一只脚伸了出去,不小心坠楼。事发后,学校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呼叫120救护车前来救人。学校认为,学生不慎坠楼,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8万
法官经审理查明,小葛因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看标本活动,被班主任要求写检查,情绪低落。当天中午,小葛没有吃饭,面朝教室坐在窗台上,一只脚在窗台上,一只脚在窗台外面,她因想事分心而坠楼受伤,自己不当的危险行为是导致坠楼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法官认为,小葛是因老师要求写检查情绪不稳坐上的窗台,此时教室内外均可观察到她这一危险行为,但校方无人制止或劝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学校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应赔偿小葛各项损失8万余元。(记者 徐栋 通讯员 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