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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前副省长遭诈骗 公检法神速办案一周宣判

来源:人民网-- 2013-12-17 15:00:27 字号:TT

  人民网海南视窗电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媒体关注的成都女子李靖澜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该案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据媒体此前报道,一年前,25岁的成都女子李靖澜被曾经先后担任海南、湖北两地副省长的孟某指称其诈骗了他的钱财,李靖澜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的2013年5月13日,她被白沙县警方再次以涉嫌诈骗刑拘;16日,被当地检察院批捕,并在17日起诉至法院;18日,当地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法律人士说,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这样的办案过程堪称“神速”。

  公检法“神速办案” 拘捕诉判一周完成

  根据白沙县今年5月17日检察院制作的“白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显示,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澜分别在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两地,与“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时,李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谢某某助理兼主任。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1000元会费。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在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局邮电支局将该款提取,但未帮孟办理入会事宜。案发后,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靖澜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投案。

  白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靖澜无视国法,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沙县法院5月18日作出的“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靖澜在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白沙县检察院于5月17日向白沙县法院提起公诉,白沙县法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即作出判决。

  “刑事案件确实可以当庭作出判决,但从整个案件办理情况来看,这个案子确实办得有点过快了。”海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在看过李靖澜一案的相关材料后对记者说,目前刑事案件超期审理的情况比较多见,但“快捕快诉快判”的案例确实不是很多。

  据悉,白沙县公安局最初接到孟某报案后,上网追逃李靖澜的内容是称其涉嫌诈骗1.1亿元。李家人得知后被吓坏了,带其至成都市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成都警方与白沙警方核实,涉案金额1.1亿元系白沙警方笔误,正确的涉案金额为1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万倍。

  受害人身份较“特殊”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该案受害人孟某的身份比较“特殊”,使得这一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白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靖澜立即委托律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请求撤销白沙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其家属同时还通过微博及网络论坛发帖称,“原海南副省长孟某以‘被诈骗11000元’为由,动用白沙县公检法,三天完成了对商业伙伴已离职助理的批捕、公诉、开庭、宣判,证据严重不足,却使该助理被判两年零六个月。结案速度惊人,量刑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资料显示,孟某曾在海南任职多年,1987年9月任海南省筹备组成员、省政府负责人。1988年2月任海南省副省长,1993年4月调任湖北省副省长。因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998年11月,被中纪委查处并开除党籍,1999年12月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李靖澜家属介绍,2013年5月上旬,李靖澜父亲接到白沙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让其前往该局办理解除女儿取保候审的手续。5月12日,其妻与女儿从成都坐飞机抵达海口,13日前往办理时,却被该局再次以涉嫌诈骗刑拘。早在一年前,李靖澜因涉嫌诈骗,被白沙警方刑拘,但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予以释放。

  5月17日下午5时许,白沙县法院电话通知李家,将于18日(星期六)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在电话中,李靖澜的父亲曾多次求法院延期开庭审理但被拒绝。

  之后,李家迅速委托了海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作为李靖澜的辩护人,连夜赶至白沙县。据称,因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未了解起诉的内容和理由,未会见押被告人,没有时间准备庭审辩护的原因,李靖澜的辩护人在庭前层两次要求延期开庭申请,但被法庭拒绝。庭审时,他们又提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要求用普通程序审案,依旧未被法庭采纳。

  二审中检方曾建议发回重审

  在李靖澜涉嫌诈骗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曾就该案办理程序等问题向白沙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提出采访要求,但均被婉拒。

  李靖澜提起上诉后,8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白沙县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二审。当天,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李靖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检法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李靖澜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在李靖澜获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并投案前,一直呆在成都家中,并非“在逃人员”,但白沙县警方却从未与其联系。李靖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也称,在2012年4月26日之前,白沙县警方未就李靖澜涉案事宜和其联系。

  同时,在本案的一份案卷中,还存在两份其认为互相矛盾的询问笔录。两份调查笔录均由白沙县查苗派出所出具,一份询问笔录2012年4月5日9时16分至12时52分,被询问人是酒厂经营者孟某,询问地点在查苗派出所;另一份询问笔录则是2012年4月5日9时18分至14时18分,被询问人是全球某联盟会的于振平,询问地点是在国营龙江农场某宾馆。两份笔录的记录人一栏都签有李某的名字。“可以看出,两份笔录记录人是同一个人,做笔录是在几乎同一时间点,但询问地点却不同。”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法庭对警方两份询问笔录进行调查。

  辩护人同时认为,作为本案重要证人的于振平,几经传唤均拒绝配合调查。在这样的情况下,白沙县警方仍办理该案并移送起诉,因此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而当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未能认真审查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匆忙做出一审判决,均在严重失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针对李靖澜辩护人的质疑,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辩称,虽然有关证据材料显示,白沙县警方在对李靖澜上网追逃前未和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但这并不代表白沙县警方没有通过别的途径来了解该案相关信息。这名检察官同时坦承,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中确实确实有一部分存在瑕疵,而且一审审判程序失当,建议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县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该案进展,人民网海南视窗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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